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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81Q/2019-006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19-10-14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0-14 15:51: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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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过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决定在我省开展特殊工时审批实行清单式改革试点,其中明确要求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先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创新特殊工时管理的一种方式,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后,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要求报批的一项制度。我局在坚持“双维护”、坚持“放管服”、坚持平等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基础上,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努力使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在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向“不用跑”进军。改革试点工作将更有利于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赢。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注册地且实际经营地在我市范围内,且已取得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并在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办理程序。

(1)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前,必须与工会或涉岗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平等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等参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协商后的文本草案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度类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包括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数),并要提交涉岗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按就近方便的原则可向市或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决定书(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申请人可不再提供);用人单位就实行特殊工时清单式管理开展民主协商的材料;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3)行政审批

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公布清单

人力社保部门将通过许可的《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动态管理。

(1)初次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或者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新增特殊工时岗位的,应按照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政务服务网中服务指南的要求申报,同时可一并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材料。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并将其列入清单。

(2)人力社保部门官方网站在公布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员工对用人单位在实施特殊工时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人力社保部门每5年开展一次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

(3)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好、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用人单位,继续保留在清单内;对特殊工时制度执行较差、职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并且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条件的,撤销其行政许可,从清单中取消,企业主体消亡的,应将其从清单中取消,并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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