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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81Q/2020-006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0-05-22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5-22 15:12: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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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尽快贯彻落实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文件精神,我局多次召开商讨会及征求各区、县(市)局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同时经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于2020年3月中旬制定了我市的具体操作实施规定。

二、政策依据

1、《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20〕6号);

2、《浙江省人社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对做好我市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作了具体的操作实施规定,对包括实施条件、返还标准、操作实施等方面内容一一进行了明确。

四、亮点创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让企业和劳动者享受到政策红利。

1. 稳岗社会保险费返还的返还对象和条件为各区、县(市)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具体范围对象重点向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业、文体旅游业倾斜。2019年度对美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2019年9月底实有职工100人以上且与2018年年底相比未减员或减员5%以内的企业。返还标准为各区、县(市)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返还1个月养老、工伤、失业等三项社保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入库数确定。

2. 稳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返还对象和条件为继续实行稳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并放宽申请条件,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返还标准为其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 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和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一户企业一个年度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同时享受政策。审核时属于严重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以“信用中国(浙江)”公示的黑名单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的,不得享受政策。

五、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全市。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徐峰,联系电话:81503339,电子邮箱:8667837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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