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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81Q/2021-001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1-05-2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5-21 15:21: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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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旧政策的衔接配套,推进全市征地工作顺利开展,绍兴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合发文《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旧政策的衔接配套内容。

二、政策依据

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

三、主要内容

(一)重申了浙人社发〔2020〕61号文规定事项

浙人社发〔2020〕61号文叫停了以往各地超龄被征地农民可并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通过一次性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前补”)的做法,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选择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二)明确了浙人社发〔2020〕61号文要求实施的衔接配套事项

1、筹集补贴资金。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补贴基准为上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18%是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139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时60周岁人员对应计发月数)。其中,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各社保统筹区确定,市区和三区为同一社保统筹区,按全市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缴费补贴资金从征地成本中列支。

2、设立专项筹资。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时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一次性筹资标准全市统一,为征地时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确定,小于60周岁的按60周岁计发月数,超过60周岁的按照实际计发月数,大于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发月数)。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缴费补贴,为一次性筹资标准的60%,从征地时筹集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中列支;二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为一次性筹资标准的40%,主要是为衔接原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缴费额度,以享受同样的生活保障待遇,确保个人缴纳费用前后政策基本一致。

3、增设缴费档次。全市统一增设一档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以拉平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和职工养保退休时的初始待遇差。增设档次标准为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水平即7700元/年,今后适时调整。同时,为减小高龄人员缴费压力和防止待遇飘高,规定超过60周岁人员,每增加1周岁,增设档次标准按照实际计发月数除以139计算,依次递减至70周岁为止。

4、实行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缴费补助,补助额度由各社保统筹区确定。市区缴费补助额度为征地时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水平×60。随用人单位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部予以补助,采用“先缴后补”方式按年申请发放;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补助按“不重复享受”原则补差确定,缴费补助如有余额,待到领取养老待遇时,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三)明确了浙人社发〔2020〕61号文实施后遗留问题的处置方式

目前,我市还存在2020年1月1日前没有办理参保、但有参保指标的存量人员,此类人员按照浙人社发〔2020〕61号文精神办理,确保原被征地农民权益不受损。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黄奇凡 吴荣明

联系电话:0575-8911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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