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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81Q/2021-001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1-07-1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7-12 09:56:0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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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更大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全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好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在落实创业政策、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绍兴市人力社保局联合绍兴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29号)。

三、主要内容

(一)认定原则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择优择强的原则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1、科学规划,特色明显。有科学的发展规划,基地建设的长期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经济特点,提前布局就业创业服务,能因地制宜实现本土化创业孵化;善于推广应用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具有特色化的创业孵化模式。

2、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具备开展创业孵化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有规范的孵化业务经办流程。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优秀的导师团队和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管理服务队伍,为创业者提供细致周到的创业服务。

3、创业引领,认可度高。正常开展创业孵化业务,创业孵化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率达到行业或地区较好水平,政府鼓励创业、扶持实体的各项政策及时、有效落实到位,得到创业实体充分认可,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区域创业品牌。

(二)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分为基本认定条件和综合评估指标两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须具备基本认定条件,再进行综合评估(市级评估须达到80分以上)。

基本认定条件为:

1.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运营2年及以上;

2.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使用期内至少3年不得变更用途,有一定场地规模,市级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创新型或特色产业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3.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4.拥有专职管理团队,积极开展创业孵化服务,能帮助基地内创业实体享受政府部门各项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融资服务、事务代理、文化建设等服务。

5.可容纳入驻创业实体市级不少于50家,入驻由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30家,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40%,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

其中,农村创业孵化基地(包括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条件为:(1)重点人群、农民工、返乡入乡人员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20家,稳定经营12个月可视为孵化成功,2年内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30%;(2)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其他认定条件参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求执行。

鼓励企业建立培育企业骨干创业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为: (1)企业设立单独的部门运营或管理,有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运营2年及以上;(2)设立企业骨干创业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使用期内至少3年不得变更用途;(3)在孵企业骨干创业团队不少于6人,2年内在绍孵化成功率平均不低于30%;(4)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5。

综合评估条件按机构场所、日常管理、创业服务、孵化成效、工作创新五方面实行百分制评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创业带动就业率、孵化成功率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相关口径执行。

(三)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

(2)《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综合评估表》(附件2);

(3)基地实际投资方和运营机构情况及有关资质证明;

(4)基地可支配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

2、专项材料

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服务制度建立、管理人员、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入驻创业实体清单及创业带动就业等基本情况。附《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3)、《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就业(实习)职工名册》(附件4);“重点人群”创业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流程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采取自主申报、区、县(市)级初审、市级评定的程序,按照申报、初审、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1、申报。符合基本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每年认定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

2、初审。区、县(市)人社部门组织对申报基地(园区)进行现场指导工作。对申报基地(园区)和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3、评定。市人力社保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最终出具评定确认结果,并公示7日,没有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相应标牌,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基地建设奖励。对符合国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优先向国家和省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申报。

(五)管理机制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对所辖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及时报送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季汇总向省人力社保厅申报孵化基地运行报表。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考核,三年建设期满的每2年进行考核。发现不符合市级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收回标牌,不再享受相关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六)政策扶持

1、一次性建园资助。对认定为绍兴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单位,属地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建园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基地建设资助资金,已享受所属地科技部门众创空间补助,只享受差额部分资助。

2、创业孵化补贴。三年建设期内,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每年可对绩效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创业孵化补贴。具体标准为:

考核优秀为基地建设成效显著,入驻实体和带动就业岗位增幅超过40%。

考核良好为基地建设情况良好,入驻实体和带动就业岗位增幅超过20%。

考核合格为基地建设情况平稳,入驻实体和带动就业岗位保持稳中有进。

3、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重点人群”创业实体,给予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补贴,第二、三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补贴,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入驻场所免租金的不予补贴。

4、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按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要求,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成立并达到基本创建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实体,包括具有集聚效应和孵化功能的创业园、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农村创业孵化基地、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互联网众创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载体。

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一般不得重复、交叉再次申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黄奇凡 章卫国

联系电话:0575-8150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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