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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相关社保待遇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12-05-21 17:53: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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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一直来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也是广大企业退休职工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为了让企业 退休人员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和保障水平,市人力社保部门最近专门就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作了详细的解读。现印发如下:

 
    ●关于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相关问题
    2012年,市区根据浙人社发[2012]64号、浙社保[2012]1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

    1.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 [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 社发[2012]64号)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根据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2年5月31日前提交补缴申请、按时缴费,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的,也属这次养老金调整对象。

    2.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水平如何?
    答: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根据省文件规定,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普调标准为月人均85元,并按本 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再每月增发5元。同时,对具有高级称职、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2011年度内年满7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 65周岁的女性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市区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3.今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水平和方法与去年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一是普调基数有所提高。2011年的普调基数为68元,今年提高到85元。二是缴费年限补贴有新的增加。2011年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3 元,2012年调整为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三是对“高知”人员的倾斜力度进一步加大。2011年对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发230元,副高 级职称的每月增发170元;2012年调整为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发33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发230元。四是对“高龄”人员的倾斜政策作了新的调整。 今年明确只对2011年度内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发30元,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未列入调整范围。

    4.我市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参保的男年满7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享受每月增发30元的待遇?
    答:因补缴人员从未享受“高龄”待遇,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至2011年底男年满7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可享受每月30元的“高龄”待遇。
 
    ●关于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的相关问题
    2010年,我省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后,省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调整作了统一规范。

    1.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有哪几项?
    答:按照省文件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包括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社区综合补贴三部分。其中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补贴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社区综合补贴由地方财政解决。

    2.物价补贴是否可以继续发放?
    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当前享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对象有七类,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 象和农村“三老”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子女就学困难等造成生活困难并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由县 (市)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在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之前,有些地方自行设立统筹外项目(如有的地方在发放清凉饮料费,有的发放洗理费,像市区在发放物价补贴),导致不同地区间待遇项 目不一致,引起地区间的待遇攀比。针对这一情况,2011年初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全省开展了清理规范工 作。根据文件规定,“凡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支付的有关待遇和统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因此,原来各地不同程度在发放的物价补贴、清凉饮料费、洗理费、书报费 等统筹外项目,均属此次清理规范的内容。为确保待遇项目清理规范后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平稳衔接,省里规定各地可从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800元即每 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补贴,再由财政安排每人每年1800元即每人每月150元给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区综合补贴。以市区为 例,2010年底每人每月100元的统筹外物价补贴项目按规定清理后,2011年1月起按省统一规定,发放上述两项补贴,实际保障待遇每人每月比原来提高 200元。省里文件明确,今后各市、县(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或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各类待遇政策。

    3.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有哪些待遇?
    答: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后,其服务水准、待遇状况视当地的条件和财力而定。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后,可以参加社区组织的相关活动,享受社区提供的有关服务和节日慰问。目前,市区社区的节日慰问每年分两次安排。

    4.目前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在全省处什么位置?
    答: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总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称。据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数据表明,目前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居全 省第四位,而待遇总水平(基本养老金加上其他补贴、慰问费等),目前绍兴市区列杭州市区(含萧山区)、宁波市区(含鄞州区)之后,居第三位。
 
    ●关于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1. 绍兴市区现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建立个人账户有何政策规定?
    答:市政府于2006年12月21日下发了《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79号令),其中把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分为自建个账单位 和统建个账单位两类。机关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为统建个账单位,企业为自建个账单位。统建个账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 2%缴纳医疗保险费;自建个账单位按工资总额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统建个账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市社保局统一建立和管 理;自建个账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由市社保局负责业务指导;自建个账单位也可参照统建个账单位的标准为参保人员建立个 人账户。现行政策没有强制性规定自建个账单位必须建立个人账户。
    为提高市区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从2008年7月起,市区为企业退休人员统一建立了每月30元的个人账户(门诊补贴),从2009年7月起,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标准增加到每月35元,从2010年1月起,增加到每月45元。

    2. 目前绍兴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何?
    答:一个医保年度内,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是: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 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目前为20万元),退休人员分别报销85%、90%和 95%。
    一个医保年度内,市区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进入大病补助,即超过的医疗费用由大病补助金报销90%,上不封顶。
    一个医保年度内,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400元以上4000以下部分,在全市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所辖服务站)医疗的,报销65%;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60%。

    3. 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与省内其他城市比较,情况如何?
    答:经向省内其他城市初步了解,住院待遇各地基本相同,差异不大。在普通门诊待遇上,我市在全省11个市中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总体待遇比杭州等四个城市低,比嘉兴等六个城市要高一些。全省没有统一规定,由各医保统筹地自定。

    4. 下一步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何计划?
    答:今年,我市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同时完善参保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提高医疗 保险待遇。此项工作,年初已列入市人力社保局今年重点工作。目前,该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策调研,力争于今年上半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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