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绍兴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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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绍兴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16年2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绍兴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和 (正在出文,文号待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业园是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服务与环境,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平台。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高等院校、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各类市场、闲置厂房和办公楼等资源,采取建立“区中园”、“园中园”、“场中园”、“厂中园”、“校中园”等多种方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平台、创业培(实)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四条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做好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大学生创业园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园的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高质量的企业孵化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入园创业实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创业园类型及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创业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市场型大学生创业园,主要从事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 2.楼宇型大学生创业园,主要从事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创意设计等创业项目。 3.门面型大学生创业园,由独立门面集中组成,主要从事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4.厂区型大学生创业园,新建或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主要从事各类产品配套加工等创业项目。 5.现代农业型大学生创业园,主要从事农家乐、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济中介组织、网络销售各类农产品等涉农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 6.校园型大学生创业园,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平台。 7.其他类型的大学生创业园。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园认定条件 1.具有自身特点的园区定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园区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 2.有相对独立的园区空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3.有专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4.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人事代理、财务税务代办、就业创业指导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能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服务,具有大学生创业孵化功能。入园创业实体的成功率(稳定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达70%以上。 6.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创业实体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其中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大学生自创实体或大学生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合作创办实体)数量应达到全园的50%以上;用于大学生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占全园的60%以上;创业实体产业特色鲜明,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第七条 满足以上条件的创业园分A、B、C三类: A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有3名以上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创业指导专家。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同)不少于30家,入驻的创业实体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或在校学生实习,吸纳总人数不少于50人。 B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有2名以上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创业指导专家。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同)不少于20家,入驻的创业实体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或在校学生实习,吸纳总人数不少于30人。 C类创业园:园区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有1名以上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创业指导专家。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同)不少于10家,入驻的创业实体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或在校学生实习,吸纳总人数不少于15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程序。由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在绍高校、省级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等部门负责人或代表等组成创业园评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大学生创业园评选考核工作。按照申报、初审、现场评审、实地考察确认、公示授牌的程序进行,每年认定一次。 (一)申报。有意向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辖区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辖区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附件1)。 2.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报告。内容包括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3.大学生创业园经营资质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 5.《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2)。 6.《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安置大学生花名册》(附件3)。 7.创业大学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大学生创业园内入驻实体吸纳就业大学生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领导小组进行材料初审,确立现场评审创业园对象名单。 (三)现场评审。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以陈述、答辩形式进行。申报单位介绍园区发展目标、下步发展方向,场地及硬件设施,制度管理团队建设,功能设置及配套服务,金融、资金扶持体系,创业园经营成效等情况。 领导小组根据评审要求,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进行问询,申报单位现场予以解答。各申报单位陈述答辩后,由领导小组统一进行评议,形成基本一致意见,确定A、B、C三类创业园的具体名单。 (四)实地考察确认。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情况,设立若干个实地考察小组,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创业园制度建设、服务大学生创业企业情况、创业园经营情况、各种台账及佐证材料等。 考察组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照申报和评审材料与事实是否吻合,再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对照筛选,不符合条件的降级或取消资格;符合条件予以确认,并作为划拨扶持资金的依据。 (五)公示授牌。创业园评选结果将在市人社局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后,予以发文确认并授予“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的牌子。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九条 认定的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可依据《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办发〔2009〕50号)的规定申请5-30万元的建园资助(A类创业园30万元,B类创业园15万元,C类创业园5万)。并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5】37号的规定,享受绍兴市大学生创业的有关扶持政策。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保创业所需的各项资金及时到位,按时拨付。 第十条 创业园除享受绍兴市级相关创业政策优惠外,还可以享受创业园内部各项优惠政策,如有补助重复,不得重复享受,从高适用。 第六章 建设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创业园评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实行一次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评选与考核,对创业园软硬件设置、物业管理、政策落实和创业服务等方面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日常管理工作由主办方具体负责,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属地化服务原则,辖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派人主动协助创业园做好管理并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第十三条 在大学生创业园的显着位置公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应建立基础台账,准确反映中心、基地及示范点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自通过认定年度每满一年,应提交建园资助使用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工作总结、园区财务报表、大学生创业入驻企业名单、孵化成功企业、淘汰企业名录,上年度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入驻增长率、业务开展情况、利税总额等,由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复核与评估工作。 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一经认定挂牌,由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建园单位一次性补助,具体核拨程序如下: 1、认定当年先拨付A类创业园15万元、B类创业园10万元、C类创业园3万元; 2、第一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园区,拨付 “以奖代补”资金:A类创业园10万元、B类创业园3万元、C类创业园1万元; 3、第二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园区,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A类创业园5万元、B类创业园2万元、C类创业园1万元;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拨付余下的“以奖代补” 资金,并给予警告,限时整改。整改后通过考核的,按规定继续拨付余下的“以奖代补”资金;整改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停止拨付余下的“以奖代补”资金。 5、为鼓励办好大学生创业园的积极性,对B类、C类创业园,在被认定为创业园起3年内通过自身发展达到B类、A类标准的,按B类、A类建园补助标准给予分3年补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为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按市、区财政体制实际分类分级负担原则列支,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 附件: 1.《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报表》 2.《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 3.《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实体安置大学生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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