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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81Q/2017-000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17-04-06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市人社发〔2017〕48号
绍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7-11-24 22:36: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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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创新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对象范围

1.全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的,均适用本细则。

二、人事关系和离岗期限

2.离岗创业创新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简称离岗人员,下同)在离岗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不变。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简称所在单位,下同)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本单位离岗创业创新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3.离岗创业创新的期限由离岗人员和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离岗人员确因创业创新需要申请延期的,所在单位原则应当同意。离岗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申请审批

4.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领导(行政)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且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创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当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自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核心涉密人员一般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一般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年至2年。

5.事业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申请人离岗创业创新,应作出书面答复,并与申请人明晰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协商确定离岗期限、待遇等相关事宜,与申请人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同时变更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一般应包含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聘用合同变更内容主要是因岗位变化而发生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以及合同期限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所在单位同意离岗人员延长离岗期限的,应与其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的补充协议和聘用合同的补充合同。

6.申请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的企业离岗创业创新的,需在本单位内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7.事业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绍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附件)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人事管理

8.离岗人员享有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权利,其聘任岗位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9.所在单位停发离岗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待遇,由财政保障部分应及时返还财政。离岗人员的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10.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11.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离岗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不含工伤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并向所在单位缴纳。缴费基数参照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12.离岗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创业创新所在企业为其缴纳。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创业创新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3.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4.允许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离岗创业创新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退休待遇。

15.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要求,所在单位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

离岗人员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对离岗创业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返岗人员,在管理权限内可在原聘职务的本级高聘1个等次,但不超过本级最高等次。

16.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请继续离岗创业创新的,或者离岗时间已满6年的,所在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离岗人员按时返回的,所在单位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仍未按时返回的,视作离岗人员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所在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并将其人事关系转移到人才市场统一管理,同时停止缴纳其社会保险费用,帮助其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手续。

17.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其他规定

18.离岗人员携带的科研项目、成果和技术的开发利用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9.所在单位因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而获得的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批准可作为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补充,按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20.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负担,单位与个人缴纳的两部分经费按时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纳。

2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离岗人员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22.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市内创办企业。凡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科技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等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并依法享受经济补偿金。

23.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2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绍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


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6日


绍兴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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