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17-00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17-02-07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社发〔2017〕20号 |
关于转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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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6〕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就业见习对象 绍兴市区参加就业见习的对象统一为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在校生和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限户籍。 二、见习补助标准 见习补助标准是专科(高职)为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本科及以上为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入选国家级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标准按绍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基地,见习补助标准再相应提高5%。 三、见习基地认定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附件1)、《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汇总表》(附件2),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向所属地的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本地人力社保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考察、评估、合议; 3.本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四、其他事项 因《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2〕57号)已经废止,市区原按照57号文件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保留到2017年12月31日止。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管理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后按此执行。 附件:1.《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批表》 2.《绍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汇总表》 3.《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7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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