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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后有关就业政策衔接办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13 09:28: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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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袍江、滨海社会事业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保障进城落户居民的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6〕38号),现就户籍制度改革后有关就业政策的衔接办理明确如下:

一、就业和失业登记衔接办理

把户改后符合登记条件的进城镇落户居民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镇落户居民,可向户口所在社区或村(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其中由就业转失业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向户口所在社区或村(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二、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衔接办理

户籍由原农业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在单位就业的,参保单位可依据户籍变更信息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手续,职工个人按城镇职工标准(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进城落户后失业的,原按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按月(进位取整月)以40%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再与本人参加缴费后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同等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其他事项

(一)户改后就业政策中进城镇落户居民是指:户改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户改后户口迁至城镇建制社区(村、居委会)的居民。

(二)进城镇落户居民办理《就业创业证》及相关社保补贴、就业创业补贴时,如户籍性质不明确的,以户籍改革时间节点前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三)城镇、农村的划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准,城乡分类代码三位数中,1开头的属于城镇区域,2开头的属于农村区域。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市直、越城区(高新区)、柯桥区和上虞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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