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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81Q/2019-006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19-05-21
主题分类: 工资职称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5-21 15:34: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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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之初就规定,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为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打开“绿色通道”。但操作层面缺乏相应的实施办法,对特设岗位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使得这项制度难以真正落地。

2018年11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8〕122号),允许在事业单位设置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根据事业发展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为促进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发展,参考其它地市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绍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8〕122号);

(二)《绍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0〕50号);

(三)《关于加强高层次科技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绍市委发〔2016〕38号);

(四)《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8〕60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实施办法》(绍市人社发〔2017〕52号)。

三、政策要点

(一)明确特设岗位的定位。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通过“两个突破,三项控制”来突出这个定位。“两个突破”体现特殊支持,一是允许突破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二是允许单位自行制定收入分配倾斜办法,市属事业单位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三项控制”体现特殊管理,一是条件控制。特设岗位任职条件必须高于常设岗位,常设岗位有相应空缺的,一般不得设置;二是比例控制。按专技岗位10%、工勤岗位5%的比例控制数量,并设置数量上限;三是聘期控制。特设岗位一般为一个聘期,最多延长一次,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采取“两个兼顾”,拓展特设岗位适用范围。一是兼顾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允许在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或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中设置特设岗位。二是兼顾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办法》明确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本单位现有符合条件的拔尖人才,也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三)明确条件和等级。为体现特设岗位的特殊性,《办法》按事业单位规格规定了最低设岗等级,市、县级一般设在专技七级或工勤二级以上;农村中小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到专技八级或工勤三级。各等级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

(四)明确设置管理要求。特设岗位的核准设置实行分级负责,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由省里统一核准。特设岗位设置后,引进人员通过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方式聘用,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的人事关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五)建立退出机制。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应及时按核准权限报请核销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无空缺常设岗位的,聘期届满后不得转聘为常设岗位。原在编在岗人员聘任到特设岗位的,聘用期满后回归常设岗位管理。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王幸

联系方式:8911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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