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20-006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07-06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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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在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大背景下,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是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必要措施。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 三、主要内容 1、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180元/月调整为215元/月,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已年满65岁、70岁、75岁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在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分别加发10元、15元、20元,80岁以上的仍享受原高龄补贴,所有倾斜待遇不计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的基数。 2、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从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区、县(市)财政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新的缴费档次选择缴费。 3、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绍政〔2014〕44号)有关规定执行。缴费档次100元、300元的财政补贴30元,缴费档次500元、800元的财政补贴80元,缴费档次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财政补贴分别为250元、375元、500元,缴费档次3000元、5000元的财政补贴600元。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李其远 联系电话:0575-81503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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