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12-001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12-06-01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社发〔2012〕55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3-201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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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绍兴市区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2012年6月1日 绍兴市区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1〕7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绍兴市区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一、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绍兴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当年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招用市区农村户籍“4555”(女性45-50周岁,男性55-60周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绍兴市区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或失业登记时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年检或失业登记时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50周岁的,在失业期间到达“4050”条件的,自次月起可界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失业1年以上的“3545”人员。是指非本人意愿失业,在失业登记时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且在登记后12个月内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或者失业登记后12个月内未能实现就业,且已达到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4)城镇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 (5)农村低保户家庭(含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6)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持有复员或者转业证明的人员; (7)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标准和期限 1. 用人单位新招用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单位为招用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额(不包含个人缴纳部分)计算,最高不超过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费额。 2. 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农村户籍“4555”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0元/月计算。 3. 除对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补贴期限均不得超过3年。 (三)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 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缴费满一年后,可在每年7月或次年1月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按年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一);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二); (3)《绍兴市招工录用及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用人单位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2. 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送市财政局。 3.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绍兴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并已申报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户籍“4555人员”。 (二)补贴项目、标准及期限 1. 社会保险补贴项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标准的一半(取整数)确定;绍兴市区农村户籍“4555”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3.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6年;绍兴市区农村户籍“4555”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 (三)申报灵活就业办理程序 1. 就业困难人员和绍兴市区农村户籍的“4555”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须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劳动保障室申报灵活就业,户籍所在地未设劳动保障室的可直接向镇(街)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 2. 申报就业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城镇失业人员、绍兴市区农村“4555”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 (2)农村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户)凭《就业援助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 (3)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材料; 3. 填写《绍兴市灵活就业申报登记表》(附件三),基层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申报人员的家庭和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 镇(街)劳动保障所对基层经办机构签署的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按月汇总上报市就业局。 (四)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1.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期限自灵活就业登记后次月起计算; 2. 符合条件的人员自灵活就业登记后的次月起,每缴满12个月向申报就业登记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补贴一次,其中在享受期限内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在终止缴费后的次月按照实际缴费月数申请补贴。 3. 申请补贴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就业援助证》等; (2)参保缴费凭证(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4. 申请人填写《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登记表》(附件四),社区(村)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社保补贴的人员条件及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做好相应的记录,相关资料留存。 5. 镇(街)劳动保障所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汇总表》(附件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六)汇总后报市就业局。市就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送市财政局核拨。 三、其他 1.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最长期限延至6年,继续按原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 社会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金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经灵活就业登记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可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结束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继续享受剩余部分的失业保险金。 3. 绍政发〔2006〕5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政策的人员,以及按照绍政发〔2010〕43号文件领取过一次性5000元的促进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可申请期限最长为5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但补贴申领期限须从灵活就业登记后次月起满1年后开始计算;上述人员若被企业招用的,用人单位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 原在本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单位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含同一法人创建的企业)再招用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 就业困难人员、绍兴市区农村户籍“4555”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应在其个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事务系统上予以记载。 6.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和单位,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追回被骗取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 本办法自绍政发〔2011〕74号发文之日起执行。 8.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 3.《绍兴市灵活就业申报登记表》 4.《绍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登记表》 5.《绍兴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汇总表》 6.《绍兴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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