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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330214033000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或《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 | 从轻处罚 | 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的或者一年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2 | 330214033000 | 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从轻处罚 |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未主动整改或者超过责令改正期限改正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日常检查中,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在案件查处中,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一年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3 | 330214033000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从轻处罚 | 经责令改正未完全改正,或履行部分行政处理决定,改正或履行部分达到 50%以上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经责令改正未完全改正,或履行部分行政处理决定,改正或履行部分达到 50%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一年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4 | 330214035000 | 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从轻处罚 | 事后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劳动者或国家损失等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无法取得证据材料,造成劳动者或国家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5 | 330214028000 |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从轻处罚 |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人数 10人以下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人数达到 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处罚 |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人数达到 20 人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6 | 330214003000 |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从轻处罚 |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下;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涉及劳动者30人以上; 2.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7 | 330214084001 | 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从轻处罚 |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下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涉及农民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涉及农民工人数50人以上;2.发生极端方式讨薪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8 | 330214084002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从轻处罚 |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 2.发生极端方式讨薪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9 | 330214084003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从轻处罚 |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下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涉及农民工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涉及农民工人数30人以上;2.发生极端方式讨薪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3.十二个月内两次以上违反同一规定。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0 | 330214083001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从轻处罚 | 专用账户资金未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设专用账户但未使用的; 2.专用账户资金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开设专用账户的; 2.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11 | 33021408300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从轻处罚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不超过1个月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3个月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12 | 330214083002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从轻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
13 | 330214083004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从轻处罚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分包单位未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未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4 | 33021408300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从轻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的;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的; 2.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5 | 330214083006 |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 从轻处罚 | 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用工实名制信息、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资料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分包单位拒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分包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虚假用工实名制信息、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资料的; 2.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6 | 330214083007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 从轻处罚 | 未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维权信息告示牌载明的信息缺少法定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的; 2.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7 | 330214083009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从轻处罚 | 未拨付人工费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或拨付人工费在约定比例80%以上不足100%的;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未拨付人工费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拨付人工费在约定比例50%以上不足80%的;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拨付人工费3个月以上的或拨付人工费不足约定比例50%的; 2.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8 | 330214083010 |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从轻处罚 | 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部分材料。 | 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全部材料。 | 一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 2.十二个月内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的。 | 严重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