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24-00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09-1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社发〔2024〕34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3-2024-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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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滨海新区人才工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重点产业企业、促进就业创业,按照“重点倾斜、注重普惠”的原则,科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政府补贴性培训与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的契合度。 二、补贴对象 实行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具体如下: (一)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含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下同)、高技能人才研修的企业职工,具体条件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关于明确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2〕22号)执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及具体条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执行。 (二)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前款所列人员,培训补贴类型限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17〕81号)执行。 (三)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有条件的地区补贴对象条件可继续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1号)、《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2〕22号)、《绍兴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实施办法》(绍市人社发〔2022〕8号)、《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项目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0〕24号)及各地相关政策执行。 (四)通过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其他统筹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上述各渠道补贴对象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三、补贴项目及标准 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差异化管理,对不在《浙江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第一批)》(附件1)、《绍兴市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附件2)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并根据培训补贴资金渠道,明确如下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标准及相关培训要求如下: 1.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分子材料、智能视觉等万亩千亿产业和“一老一小”领域技能人才培养。纳入我市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型职业(工种)补贴基准上上浮30%。 就业技能、岗位技能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总课时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专项分别不低于72、60、48、36、30、24课时要求执行。 (1)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给予个人或培训机构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培训机构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培训机构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原则上发放给企业)。 2. 项目制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项目制培训,学员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承接机构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内容主要包含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两方面内容,原则上实操课时占总课时的60%以上。项目制培训课时补贴标准为每课时不超过20元,每天不超过8课时,每人不超过800元。项目制培训班规模一般应控制在50人内。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联系,制定当地具体的项目制培训实施办法。 3.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职工学徒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标准补贴,补贴不超过2年。参加培训人员需为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新转岗人员或一线职工。 学生学徒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最高3000元,补贴不超过1年。参加培训人员为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4. 创业培训补贴 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学生)在政府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申领创业培训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或职业培训机构。 5. 高技能人才研修补贴 实施“国际工匠”计划,按照不超过1个月,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开展“金蓝领”国(境)外培训。组织“精英越匠”高质量研修活动,按省内每人最高1万元,省外每人最高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聚焦“数智素养”提升,创新开展高端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研修活动,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 6. 数字工程师培训补贴 将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并按照浙江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相关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执行。 (二)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标准及相关培训要求与上述标准一致。 (三)通过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其他可统筹使用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标准及相关培训要求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同步调整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不在补贴性培训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按生活服务类相应标准执行。 四、补贴申领 (一)申领渠道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和发放统一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办理,补贴申领期限为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补贴发放给个人的,由个人向属地(参保地、居住地、户籍地、就业地、高校所在地,符合多个属地条件的按参保地为准,下同)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发放给培训机构或企业的,按照“谁开班、谁负责”原则,向开班受理部门申请。 参加浙江省外的职业培训不予补贴(高技能人才研修除外);参加省内非属地的培训,须经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同意。 技能提升补贴仍按原渠道进行申领、审核和发放。 (二)补贴次数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次数),补贴享受次数按补贴申请日期计算,在此前提下: 1.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发放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2. 通过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发放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 3. 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对象,每人每年最高可享受不超过3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其他要求 1.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并已领取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2.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参加培训时的身份为准。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如职业培训补贴已发放给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视同个人已享受该补贴,计入个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次数。 3.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与职业培训补贴合并实施,不再单独发放。 五、质量管理 (一)培训管理 1. 受理部门 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高级技师(一级)等级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原则上向绍兴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技师(二级)及以下等级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技能等级培训)须向备案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市域培训机构面向全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市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面向区、县(市)开展技师(二级)及以下等级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原则上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项目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高技能人才研修项目按有关文件执行。 2. 培训、评价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贯穿职业培训、技能评价全过程。属地人力社保部门须严格按照“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的要求,对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进行监管,将平台培训记录作为补贴审核的依据。培训结束后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中心应派遣外部质量督导员对评价活动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考),确保评价过程公平、公正。 (二)风险防控 属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结合财力状况,编制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计划和资金预算,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地方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资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将职业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企业、培训机构和个人申领各类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对套取骗取培训补贴等行为,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六、其他 (一)各区、县(市)要积极引导督促企业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精神,足额提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职工教育经费(一线职工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70%),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 (二)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可参照执行,原《绍兴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规程(试行)》(绍市人社发〔2023〕6号)不再适用,培训管理要求按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在本文件实施之前,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省职业能力建设一体化平台上备案开班的职业培训项目,并在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人员除外),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和标准按各地原有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由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省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指导目录(第一批) 2. 绍兴市职业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目录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202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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