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25-10103917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2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社发〔2025〕21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3-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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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滨海新区人才工作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细化明确见习单位认定条件、评估流程、见习岗位比例和见习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见习单位报名申请参加见习: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16至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三)毕业学年大学生(最后学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见习对象(三)的毕业学年大学生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人才经费统筹安排。 二、见习单位认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一)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2年以上,合法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二)申请设立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平均参保职工人数达到20人以上; (三)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 (四)具备带教师资、见习计划和见习管理制度。 对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不受上述(一)至(三)项条件限制。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三、年度评估内容及流程 (一)评估时间。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人力社保部门(人才工作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上年度见习工作情况评估,评估对象为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 (二)组织评估。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人力社保部门(人才工作局)通过电话抽查、数据比对、实地核实等方式,对评估对象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按见习管理条件、日常管理、见习服务、留用成效、不合格情形判定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评分,具体指标见《绍兴市就业见习单位年度工作评估表》(附件11),根据指标赋分确定评估结果。 (三)公布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评估总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经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人社部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文公布。就业见习年度评估工作应在次年第一季度末前完成。 (四)结果应用。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可优先推荐参与优秀市级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单位遴选。 四、见习岗位比例 见习单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外)。 五、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政策规定的见习补贴标准执行,即专科(高职)、本科(技师)及以上分别为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大专以下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照专科(高职)补贴标准执行。统筹考量留岗绩效激励和不按学历分级补贴对就业见习影响,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确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标准据实补贴,由政府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不再给予补贴。 见习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确定,每人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六、其他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不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见习协议自动终止。 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人力社保部门(人才工作局)要做好辖区内见习单位认定评估、见习岗位认定、见习人员条件确认、补贴审核拨付、见习人员跟踪服务等工作,不断规范就业见习管理;要努力保障辖区内见习人员对见习岗位的数量、质量需求,提升就业见习服务能力。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做好见习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2〕57号)文件废止。发文前参加就业见习的,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2. 见习单位认定申请表 3. 见习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4. 见习单位退出申请表 5. 就业见习岗位认定申请表 6. 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7. 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 8. 就业见习协议 9. 见习人员信息变更表 10.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11. 绍兴市就业见习单位年度工作评估表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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