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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81Q/2022-003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2-10-24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字号: 绍市人社发〔2022〕53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3-2022-001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0-28 08:31: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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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有效保障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我市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绍兴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 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 兴 市 邮 政 管 理 局         绍 兴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绍 兴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 兴 市 总 工 会

2022年10月24日


绍兴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我市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客运(货运)汽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快递员等人员。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和行业指导部门应当落实各自监管责任,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共同促进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持续提高。

(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规范新业态平台企业及相关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二)市发改委: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各行业部门推送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档案。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网约车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的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平台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督促外卖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平台企业交易规则,落实平台企业对外卖配送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五)市邮政管理局:加强对快递员群体的管理。

(六)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新业态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医疗保障工作。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加强涉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办案指导,依法处理涉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

(九)市总工会:负责推动成立多种形式的新业态劳动者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业态劳动者加入工会,依法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三、用工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平台和相关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新业态服务平台、相关企业和劳动者提升服务质量。

(一)各新就业形态行业指导部门应当会同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研究制定新业态劳动者的从业标准,对新业态劳动者的从业有关情况审核把关,加大劳动者上岗服务的安全保障,降低消费投诉纠纷风险。

(二)新业态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

1.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服务对象;

2.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服务对象的财物;

3.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的;

4.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及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三)新业态行业指导部门应当督促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和相关用工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人员信息档案,记录劳动者与劳动用工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收集、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

(四)各新业态行业指导部门应当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和信用信息,加强对新业态行业劳动者信用档案建设,强化分级分类信用监管。

(五)鼓励新业态行业组织和平台企业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和平台考核体系。

(六)新业态企业应当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七)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新业态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业态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以个体经营者等身份完成工作,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根据用工事实界定,按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分别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八)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符合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承揽、加盟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相关协议内容中还应明确合作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或者合作用工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作出明确说明,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作出足以引起劳动者注意的提示。

(九)平台和相关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劳动强度、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科学公平设置劳动报酬规则,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十)各地要积极引导新业态行业组织、企业和劳动者开展行业或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

(十一)平台和相关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长,对连续工作超4小时的,应当设置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平台和相关企业对无法适用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能够完成。

(十二)平台和相关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应当加强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保护,采取限制接单、延长服务完成时限等措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应当落实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十三)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向新业态企业推荐(派遣)劳动者,在推荐劳动力或招用劳动者时应提供真实的就业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向无合法证照的新业态企业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四、公共服务

各地各部门应当将新业态劳动者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一)各地应当创新人力资源服务,积极为各类新业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以及相关政策咨询等服务,定期开展新业态专场招聘活动,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劳动者求职和企业招工提供便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推荐就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等服务,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新业态工作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各地应当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平等享有获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建立适合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组织开展数字技能等新业态技能培训。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向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新业态相关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纳入备案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发新业态职业评价规范。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业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规范。

(三)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平台和相关企业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定时间,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新业态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就业地进行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非本市户籍新业态劳动者领取浙江省居住证后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新业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参加我市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四)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新业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平台企业遵循属地参保原则,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相对集中参保。劳动者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由同一路程首单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平台企业和劳动者未建立劳动关系且未按规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五)各地应当推进新业态劳动者综合服务中心(站点)建设,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饮水、充电等各项工作生活便利。

(六)各地要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新业态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五、权益保障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不断完善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预防和及时化解新业态领域劳动纠纷。

(一)平台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直接申诉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二)各地各行业指导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新业态企业、新业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劳动纠纷调解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督促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新业态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

(四)各级职能部门和各新业态行业指导部门应当规范平台企业和相关用工单位的经营行为,加强劳动用工风险的排查和预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各地要充分发挥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调解组织作用,强化新业态劳动纠纷调处。

(六)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畅通裁审衔接,依法受理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关系,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积极调解非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保障权益纠纷。

六、其他

以上内容如与国家、省出台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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