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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081Q/2023-239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公开日期: 2023-01-2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人社发〔2023〕3号
文件登记号: ZJDC13-2023-0010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17 16:04: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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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通领域

贯通领域包括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和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一)基本条件

1.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技能人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突出。

2. 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3. 达到行业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每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90个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学时应不少于18个学时,详见《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与所评职称相关的技能培训、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等记录为准),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4. 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不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5. 在技工院校从事教育工作,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可申报技工学校教师系列职称。

6.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参评的,须符合岗位管理和评聘结合有关规定。

(二)正常申报

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除符合所评职称基本条件外,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相应系列助理级职称评审。

2. 获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相应系列中级职称评审。

3. 获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

4. 获得相关职业(工种)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且目前仍在与申报职业工作相关的技术技能领域工作,可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

(三)直接申报

对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1. 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绍兴“名士之乡”特支计划高技能拔尖人才、绍兴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2. 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3. 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浙江大工匠,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四)评价办法

高技能人才统一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申报职称,参照《绍兴市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技人才职称系列对应关系指导表(试行)》(附件1),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进行申报。涉及互通相关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制定职称评审计划时,申报方式均需设置“技能人才申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在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备案后,单独设立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三、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积极支持我市符合条件高技能人才,报名参加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上述资格考试报名时,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四、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参评条件

具有助理级以上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工作,可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1. 取得助理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

2. 取得中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3. 取得高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4. 取得正高级职称,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参加首席技师职业技能评价的,原则上需先取得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二)考评要求

各技能评价机构应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及时调整技能考评办法。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三)参评渠道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在单位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可自主选择参加所在单位或社会评价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在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应参加社会评价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绍兴市互通所涉职业(工种)技能评价服务点》(附件2)明确的职业(工种)及评价等级,申请相应职业技能评价。申请参加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规定,向经备案的职业资格评价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落实,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评价标准。互通相关评委会应充分考虑技能人才的特点,制定技能人才参评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技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积极吸纳优秀高技能人才进入评委会、专家库,参与制定评价标准,参加相关职称评委会评审。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新设立评委会(附件3)、制定技能人才参评职称评价标准,于2023年5月26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两类人才贯通工作的监督管理,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及不按规定程序取得的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一律无效,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快推动贯通工作落实落地。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鼓励用人单位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要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附件:1.绍兴市技能人才职业(工种)与专技人才职称系列对应关系指导表(试行)

2.绍兴市互通所涉职业(工种)技能评价服务点

3.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

附件.doc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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