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24-00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25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社发〔2024〕18号 |
文件登记号: | ZJDC13-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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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0〕6号),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 从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区、县(市)财政全额代缴。 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补缴的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缴费补贴 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新增的200元档补贴标准为30元,7000元档补贴标准为600元。 三、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探索多渠道筹资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积极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五、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是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要以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契机,全面精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群众算好“经济账”“收益账”“长远账”,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积极推动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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