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81Q/2024-00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05-17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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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深入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 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 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 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0〕6 号)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缴费档次。缴费档次的设置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 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 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 号)文件规定执行。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 8 档,分别为:每年 200、300 元、500 元、1000元、2000 元、3000 元、5000 元、7000 元,其中 200 元档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区、县(市)财政全额代缴。同时规定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当参保人年满 60 周岁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允许补缴,其中补缴的缴费档次可选择,但是规定补缴的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 5000 元。 (二)确定缴费补贴。主要是对调整的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进行明确。我市缴费补贴力度在全省居前列,综合考虑我市财政情况,对增设的最高7000元档次补贴标准为600元。2024 年 1 月 1 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新增的 200 元档补贴标准为 30 元,7000 元档补贴标准为600 元。 (三)拓展筹资渠道。为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覆盖面,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积极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 四、适用范围 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起。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钱勇军 吴荣明 联系电话:0575-89118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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